第四,修改追究辩护人刑事责任的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使辩护人的职业安全性得到提高。
政策治国的方式是靠会议、靠文件,靠讲话。其次,大国要为全球稳定与发展承担重大责任,当国家间纷争或全球性事件出现时,大国往往被他国寄予希望。
这不是偶然的,根本原因在于,无论是具体纠纷的解决,还是权力分工制约的需要,都要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首先,大国是对世界局势有影响力的国家。对于古老的中国而言,全球化是她所面临的挑战。为把握机遇和应对挑战,我们要思考:什么是大国?大国的制度经验是什么?中国走向大国的制度目标是什么?大国化的法治路径是什么?何为大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历史悠久,并不必然使一个国家坐拥大国地位。急剧变化的世界格局和全球化进程,留给中国的是一个压缩的时空——中国要在数十年内完成西方世界经历数百年的大国化进程。
再次,大国是在国际事务中居于领袖地位的国家,能够为全球制定游戏规则。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民生司法的具体实践近年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贯彻司法为民宗旨,切实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案件审理的若干意见》等审判工作指导意见,还印发了《司法为民规定汇编》,整理了司法为民50条具体措施。
民生案件执行之及时,体现在优先受偿、快执快结上。二是合理引导,尊重当事人选择。民生保障的第一步首先是民生的需求能通过畅通的管道进入立法,使民生的基本要求上升为人民的法定权利。孙中山先生在1924年的《民生主义》中给民生概念作了定义性的解释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
三是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如,救济尽可能充分,体现填平原则,如果赔偿请求人来自农村,但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是城市,就适用城市的赔偿标准。
注意告知民生案件当事人诉讼风险,对因法律认知能力原因导致的请求标的额明显过高的情形,告知其诉讼费承担的原则,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费支出。正视并积极回应民生的诉求已成为人民法院的时代任务。二是让群众享受方便快捷的诉讼服务。三是尽力满足群众的正当诉讼需求。
民生司法要求人民法院不断提高司法能力。民生案件中弱势当事人因为对法律认知能力的局限性,其诉讼行为与真实意图往往会有差异,所以我们鼓励法官以自己的经验来探求其诉讼行为的真实目的。因此,在民生案件的审理中,一是有针对性地去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对民生案件当事人力行简化诉讼手续,不因手续复杂影响弱势当事人诉诸法律的便利性,不因手续复杂增加当事人在举证、请求上的负担。
19世纪的德国法学家耶林有一句名言:法是不断的努力。调解因为自愿协商的特点当事人对结果的可控性要高于裁判,所以我们不仅继续坚持通过调解解决民生案件,而且引入了多元化调解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经济建设取了较大成就,但社会发展相对滞后,二者之间的发展不平衡,使得民生问题的关注、解决、改善等都遇到了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障碍。二是抓紧推进审理执行程序。
在其诉诸司法的过程中要尽可能减轻其负担。如在庭审中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适时为弱势当事人归纳案件要点,对口误、笔误等瑕疵诉讼行为及时予以提醒,以免事后纠正增加手续和带来不便等。专门起草《司法救助操作细则》,对残疾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案件的当事人、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因灾致贫领取救济的对象,认真落实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从宽掌握对自身经济状况的证明要求,简化相关手续,避免弱势当事人承担过重举证负担,对减免依据不是很充分的往往先采取同意缓交的方式。对能合并审理、一并裁判的尽量合并审理、一并裁判,对可以一并提出的诉讼请求,尽量引导当事人一并提出,切实减轻当事人因分别诉讼、另行起诉所增加的讼累。但这不单是国家权力的,而是所有国民的努力。即在程序启动之初就着手立案调解、庭前调解,不仅法官自身调解,还聘请资深退休法官、社区工作人员、专业人士等参与调解。
从司法为民到司法公正,一心为民,再到民生司法,反映了人民法院对自身功能认识的不断深化。虽然物质生活是很重要的,甚至是基础性的,但人民生活不仅仅是物质生活,除了财产之外,自由、安全都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
另一方面,我们在审判流程管理、审限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民生案件的进度管理,防止对方当事人利用程序规定拖延案件审理、执行。这其中既有审判客观条件的限制,也有法官主观努力上的不足。
民生保障的第二步是人民的法定权利通过司法得到真正的实现,受侵犯的权利能够通司法渠道得到有效的救济是民生的基本要求和保障。过去,我们发现有些民生案件虽然结案了,但当事人会感到裁判没有解决实际问题,进而反复申诉、上访。
培根说,人民的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民生的内涵首先是人民的物质生活,体现为物质生活条件的基本保障和财产权利的保护。强调法院和法官对客观事实的追求,注意抓住案件疑点,引导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注意以追求客观真实为目的,科学合理地运用证据规则。
对此,我们做好案外延伸工作,主动寻求党委政府支持,注意抓住案件症结,注意把握解决时机,努力解决好影响其生活生计的实际问题,化解了多起矛盾纠纷。民生司法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好和民生直接相关的案件。
凡是民生案件审理中的重大程序和实体问题,如涉及举证期限、诉讼时效的,我们都向当事人讲清诉讼行为后果,讲清最佳的解决途径,既不包办代替,也不主观臆测,而是让当事人自己选择,并尊重其选择。在民生司法方面主要有四方面的做法:■发现事实+公正裁判+助力执行=尽最大力度救济民权民生案件诉诸法院,群众最关心的是其权利是否得到救济。
■司法救助+便捷诉讼+降低成本=尽最大可能减轻民负民生案件本来就事关当事人的生活生计,他们同时遭受权利贫困和经济贫困的窘境。我们的主要做法,一是了解诉讼目的和真实意图。
民生案件弱势一方当事人通常心态都是拖不起,希望快速结案。三是切实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后者过去在立法层面上规定的不够具体且有疏漏。第四,修改追究辩护人刑事责任的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使辩护人的职业安全性得到提高。
另一方面,审查批捕程序中,在一定情形下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人权被认为是当代国际社会获得普遍承认的价值和政治道德观念,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评判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标杆。
同时,为防止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对因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于2004年载入宪法,成为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民主本质要求。侦查程序中,增加检察机关对公安司法机关侵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监督权。